(2015)虞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钊与杨小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陈钊,男。被告杨小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钊诉被告杨小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