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彭亮与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63号申请人彭某。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某依据生效的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4)第25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5374.6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彭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己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协议款项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己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4)第25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