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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明明、温静、白银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明明,温静,白银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勇。被执行人倪明明,男。被执行人温静,女。被执行人白银虫,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明明、温静、白银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倪明明、温静、白银虫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静、倪明明、白银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0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新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