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亮、杨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亮,杨萌,孙振峰,孙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805号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告:吕亮。被告:杨萌。被告:孙振峰。被告:孙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亮、杨萌、孙振峰、孙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阎子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颖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