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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郝文亮申请执行石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亮,石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郝文亮,男,5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林场路一街坊。被执行人石培华,女,49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园丁小区6幢5单元302室。郝文亮申请执行石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调确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文亮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石培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石培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石培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文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