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申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朱庆妹、左洪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某某,朱庆妹,左洪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申字第000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某某。法定代理人:梁某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庆妹。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左洪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善长巷2号。再审申请人朱昆仑因与朱庆妹、左洪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朱昆仑及其法定代理人梁翠玲申请再审称:原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护理费赔偿期限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以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方面存在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有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标准、期限均由原审根据案情酌情认定,于法有据。原判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朱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孙一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