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甬慈执民字第3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潘存炉与华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3178-1号申请执行人:潘存炉。被执行人:华益,农民。本院在执行潘存炉与华益(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78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于另案处理,届时申请执行人潘存炉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01615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受理费2332元、执行费142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1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