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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余佳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杨军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余佳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余霞,傅有,杨军,傅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51号申请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广场2309-1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9060-7。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德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余佳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22-1号,组织机构代码58686060-5。法定代表人余霞。被申请人余霞,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傅有,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杨军,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傅勇波,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余佳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傅有、杨军、傅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余霞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盘溪路420号29栋28-1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傅勇波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龙寿路608号2栋1-6-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