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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邦青与池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邦青,池昌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982号原告:林邦青。被告:池昌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邦青与被告池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邦青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