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易某,龙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51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易某,无职业。2011年7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3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易某、龙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张某、易某、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易某在被告人龙某经营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五里街汉桥路的“和和轩”棋牌室888房间内进行赌博,由被告人龙某提供房间、工具,被告人王某负责赌场开销,被告人张某做庄家,组织李某、许某、高某甲、高某乙、叶某、曹某、康某7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64900元及赌具若干。另查明,2013年3月19日,本院(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易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易某在判决执行之前羁押38日,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1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张某、易某、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李某、许某、高某甲、高某乙、叶某、曹某、康某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缴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表、执行通知书、前科说明,以及被告人王某、张某、易某、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易某、龙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64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易某、龙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王某、张某、易某、龙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撤销本院(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对被告人易某犯赌博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的缓刑判决。四、被告人易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先兵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李弘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敬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