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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石钊楼、李诗婷、石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石钊楼,李诗婷,石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地址封开县江口镇建设北路1号。负责人,谢世昆。被执行人石钊楼,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封开县南丰镇力竹北村**号,身份证号码:44********。被执行人李诗婷,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5********。被执行人石桂兰,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大玉口镇大玉口中学宿舍**号。身份证号码:44********。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申请执行人石钊楼、李诗婷、石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民南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借款本息36310.76元,案件受理费575元,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石钊楼、石桂兰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确认,该案的权利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117号案已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孔令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捷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