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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彭云良与彭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云良,彭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883号原告彭云良(又名彭运良),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易爱明,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智勇,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彭云良与被告彭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彭云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云良以联系不上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云良负担。审 判 员  张伟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