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增献与滕绍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献,滕绍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414号原告刘增献。委托代理人赵世银,连云港市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绍杰。原告刘增献与被告滕绍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增献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增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刘增献负担。审判员 王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