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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增献与滕绍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献,滕绍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414号原告刘增献。委托代理人赵世银,连云港市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绍杰。原告刘增献与被告滕绍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增献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增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刘增献负担。审判员  王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