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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张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春勇、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二涛负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于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