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范文慧与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慧,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范文慧,女,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金礼,太康县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87783-4法定代表人袁书亮,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慧与被告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天灵审 判 员 马连红人民陪审员 韦凤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