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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屠秀凤与张永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秀凤,张永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屠秀凤,女,1973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3********),汉族,住象山县晓塘乡青山头村竹峙*组**号。被告:张永方,男,1973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3********),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赤坎村*组**号。原告屠秀凤与被告张永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于次日作出(2015)甬象商初字第1462-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张永方配偶蒋岳辉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绿城·百合公寓15幢2单元101室(产权证号2011-01062**)的房屋1套。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张晶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屠秀凤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秀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65元,合计1090元,由原告屠秀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赛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