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安广刚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广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广刚,司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临淄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广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广刚及其辩护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安广刚在临淄区凤凰镇侯家屯村其父母家,因家庭纠纷同父亲安某甲、母亲付某丙发生厮打,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安广刚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付某丙右腹部捅伤,付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付某丙系单刃尖刀类锐器致右侧髂总静脉贯通创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安广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安广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安广刚系自首;2、积极赔偿;3、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过错;4、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建议对被告人安广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安广刚在临淄区凤凰镇侯家屯村其父母家,因家庭纠纷同父亲安某甲、母亲付某丙发生厮打,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安广刚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付某丙右腹部捅伤,付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付某丙系单刃尖刀类锐器致右侧髂总静脉贯通创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安广刚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安广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安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5日上午,因为大儿子安广刚和小儿子安某乙闹矛盾,安广刚到其家闹。其就叫上大哥付某甲、大嫂侯某、二哥付某乙、二嫂褚某来家等着安广刚来了说说安广刚。上午十点半,大儿媳妇陈某先来了,十几分钟后,安广刚来了。其让安广刚趁着他大娘大爷都在把话说清楚,安广刚坚持要走,说要安某乙来了再说。其在安广刚背后推着他进屋,其对象付某丙从前面拉着他左胳膊往屋里走,安广刚一甩胳膊将付某丙摔倒在地。付某丙站起来扇了安广刚几耳光。安广刚用手拉扯付某丙的头发、用拳头打付某丙头部、用脚踹付某丙。其从后面抓住安广刚上衣领子将他摁倒在地。付某甲他们出来拉架,其就松开了手。后来安广刚还从边上拿了一根铁锨要打付某丙,被大家夺了下来。安广刚又扯着付某丙的头发打付某丙,其又跑过去将安广刚摁在地上,付某甲等人拉开其后,其看见安广刚在南墙中间位置站着拿刀比划着,刀上有血。付某丙在院子北边站着,将裤子脱到腹部以下就倒在地上了。其跑出去拦下郭仪一辆蓝色轿车,大家把付某丙抬到车上送到了齐都医院。付某丙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2、证人付某甲、付某乙、褚某、侯某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2月25日上午,安某甲叫着其四人到了安某甲家里说说总来找事的大儿子安广刚,安广刚来了之后叫着陈某要走,安某甲和付某丙不让走,付某丙用手打了安广刚、安广刚还手打付某丙、安某甲也上去打安广刚,三人厮打到院子西南角厕所旁边时,安广刚拿起地上的铁锨要打付某丙,被人夺下来放回原位。之后三人继续厮打过程中,付某丙腹部被刀子捅伤,安广刚右手拿着一把带血的刀子在院里站了一会把刀子扔到旁边院子里了。付某丙被大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了。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5日上午9点半,其和对象安广刚带着两个女儿到公公安某甲家里送孩子,安广刚让其婆婆付某丙叫着安广刚的弟弟安某乙来啦啦,付某丙说不管他兄弟两个的事情。之后其和安广刚去了安某甲的养猪场,安广刚又回了家,其自己去安某甲家里喂孩子。其到安某甲家里看见了付某乙两口子和付某甲两口子。后来安广刚来了叫着其回家,安某甲和付某丙挡着门口不让安广刚走。付某丙用手打安广刚的头和脸,安某甲从后面摁着安广刚头和肩部。安某甲和付某丙把安广刚摁倒在院子西北角的地上。这时候其把两个孩子领进了屋,之后发生了什么其没看见。其出来的时候付某丙在地上躺着,安广刚叫其过去说自己要报警,给了其200元钱让其坐出租回娘家。其坐出租走到一半就被民警电话叫回来了。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临淄公安分局凤凰派出所协警,2015年2月25日上午11时21分左右,有人拨打“760×××0”报警电话称:“派出所吗,快来抓我。我爸爸妈妈想弄死我,他们没有弄死我,我把他弄了,我在凤凰镇侯家屯安某甲家。”其接到这个电话的时候,指挥中心呼叫凤凰派出所对讲机说有一个警,其查看110接警终端系统显示警情内容是:因家庭纠纷,儿子持刀伤到母亲,地址是凤凰镇侯家屯村付家村东头安利星家。其给值班民警刘怀记汇报时,值班民警就出警了。值班民警出警2分钟左右,其再次接到“760×××0”报警电话,对方称:“派出所怎么还没来,快来抓我,我在侯家屯村付家村东头安某甲家。”其听到里面很吵,说:“你先别急,民警已经在去的路上了。”对方重复了一遍地址就挂断了电话。5、证人安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安广刚的弟弟,安广刚和陈某结婚后和父母分了家,父母跟着其一起住,一直到2014年,父母跟其分开住在了现在的家里。安广刚夫妻因为觉得父母偏向其而经常跟父母闹。其记得有一次安广刚夫妻到其家里找父母闹,那次闹得挺厉害还报了警,民警出警后进行了调解。6、证人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临淄区齐都医院普外科主治医师,2015年2月25日12点,齐都医院急诊科医生和护士将一名叫付某丙的62岁女性伤者送入普外科重症监护室,由其普外科医生进行继续抢救。付某丙于14时5分临床死亡。7、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5日中午,其开着车牌号为鲁C×××××的一辆蓝色吉利轿车经过安某甲家门口胡同时,有五六个人在胡同口聚集,有人把其车拦下来说用其的车送个人去医院。其同意了,三四个人从安某甲家抬出一个用被子裹着的女的上了其的车。一男一女在后座照顾伤者,副驾驶上坐着一个女的,都年纪挺大了。其将他们送到了齐都医院急诊室,帮忙将伤者抬到了急诊室的小推车上,之后其就离开了。8、发破案经过、出警记录证实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安广刚主动拨打760×××0电话报警、在家中等待民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基本情况。9、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信详单证实了被告人安广刚使用的手机号为151××××9711的号码在2015年2月25日的通信情况,安广刚于11时23分48秒、11时24分55秒、11时35分09秒三次拨打凤凰派出所760×××0报警电话。10、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付某丙系单刃尖刀类锐器致右侧髂总静脉贯通创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12、付某丙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付某丙抢救记录证实了经齐都医院抢救无效,付某丙于2015年2月25日14时05分死亡的情况。13、刀子一把、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从临淄区凤凰镇侯家屯村安某甲家西邻付廷山的空闲院落提取出一把带血刀子的情况。14、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刀子刀刃上暗红色斑迹和地面上暗红色斑迹均检出同一女性DNA成分,支持为付某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5、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安广刚辨认出其捅伤被害人时使用的刀子的情况。16、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安广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安广刚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17、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安广刚的出生日期。18、被告人安广刚在公安机关亦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广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被告人安广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安广刚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第1、2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广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罚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二、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国明代理审判员 孙 皓人民陪审员 孙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