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超与被告缪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缪翠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刘超。被告缪翠玲。原告刘超与被告缪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刘超诉称,原告刘超与被告前夫系同学关系,被告自称可以为他人代办驾驶证无需考试,每个驾驶证有3300元、4500元、4800元、5500元不等,自2014年1月份至2015年4月份被告先后收取原告办理驾驶证费用819000元,被告收取费用后,并没有为原告办理驾驶证,并称已经不能办理,后原告找被告要求退回所收取的费用,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原告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办证费用8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990.0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辉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附页一、裁定书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