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崇军与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军,刘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王崇军。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军与被告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刘杨名下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仓房南沟3号楼3单元106室的楼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刘杨名下的滦平县滦平镇仓房南沟3号楼3单元106室的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连军审判员 崔晓明审判员 侯宗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