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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崇军与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军,刘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王崇军。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军与被告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刘杨名下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仓房南沟3号楼3单元106室的楼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刘杨名下的滦平县滦平镇仓房南沟3号楼3单元106室的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连军审判员  崔晓明审判员  侯宗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