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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屹,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黄海健、袁世斌。被告朱屹。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昌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