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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藏成、管德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藏成,管德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34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藏成,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管德彩,女,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藏成、管德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