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藏成、管德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藏成,管德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34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藏成,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管德彩,女,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藏成、管德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