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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24号原告张某某,住农安县。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原告负担1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由原告负担36.00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