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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连英诉被告周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英,周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张连英。被告周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英诉被告周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爱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爱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