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连英诉被告周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英,周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张连英。被告周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英诉被告周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爱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爱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