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五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孟淑珍审判员 悦珂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锦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