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郭庆庆与梁文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州执字第00647号梁文标:你与郭庆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3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经办人:史昌俊联系电话:0558-25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