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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山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克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