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建荣与杨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荣,杨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周建荣。被告杨敏娟。原告周建荣与被告杨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敏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荣诉称:杨敏娟于2012年向其借款6万元,后仅归还部分,尚欠27200元本金未还,现要求还款。被告杨敏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杨敏娟于2012年向周建荣借款共计6万元,后杨敏娟未能及时归还该借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7200元。周建荣经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敏娟向周建荣借款后应及时归还,现周建荣要求杨明娟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敏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周建荣借款2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40元(已由周建荣预交),由杨敏娟负担,杨敏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周建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汤 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