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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庞永山与晏水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永山,晏水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庞永山,男,1965年3月13日,农民。被执行人晏水蓉,女,1971年1月6日,农民。申请人庞永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晏水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张利剑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