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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欧光金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光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光金,男,出生于1954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被告人欧光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光金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麦兴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后祥、人民陪审员江卫华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梅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光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7时许,被告人欧光金伙同俞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诈骗后,窜至广汉市雒城镇福州路菜市,王某某以家具厂老板身份骗取市场内卖玉米的钟某某、高某某夫妇信任后,以“家具厂”需要买玉米让其一起送至指定位置,在菜市场外张某某借口要买王某某家具为由便和三人一起走。欧光金、袁某某二人一直在四人身后跟踪、放风。到了大件路“宏华公司”后的景观带时,俞某某假装问路后以急需用钱为由要变卖“金币”。王某某、俞某某、张某某骗得该夫妇相信“金币”为真的后,王某某以买这枚“金币”现金不够为借口,向钟某某、高某某夫妇借5万元钱,并许诺在事后付予其高额利息,钟某某、高某某夫妇同意后由张某某骑摩托车搭裁钟某某回家拿钱。随后骗走该夫妇5万元人民币,王某某等人将“金币”抵押给钟某某、高某某后,被告人欧光金等人得手后遂即逃离。被告人欧光金分得赃款9900元。被告人欧光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查办的案件,侦察程序合法。2、受害人钟某某、高某某的陈述、报案及辨认笔录,其证实事实与审查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并能指认俞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就是对其进行诈骗的人员。3、同案人俞某某、王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与受害人钟某某、高某某的陈述受骗现场相一致。4、同案人俞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袁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欧光金伙同参与诈骗的基本事实与审查查明的事实相一致。5、被告人欧光金到案的情况说明,能证实被告人欧光金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7、广汉市人民法院(2013)广汉刑初字第21号、(2014)广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俞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因犯诈骗罪己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被告人欧光金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欧光金作案时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公民。9、被告人欧光金供述,证实其供述的事实与审查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是经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全面、客观地证实本案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被告人欧光金伙同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己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被告人欧光金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光金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欧光金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欧光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欧光金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光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麦兴才审 判 员  潘后祥人民陪审员  江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