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陕某某、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陕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城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8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陕某某,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陕某某、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博、被告人孙某某、陕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4年4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陕某某、张某某在雅安市诚信商贸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超市)工作期间,张某某、陕某某利用担任超市收银主管的便利条件,分别与收银员孙某某共谋,通过打印客户虚假退货单据的方式套取诚信超市现金合计168249元,由三人私分。2013年年底至2014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诚信超市工作期间,张某某利用担任超市收银主管的便利条件,与收银员王某某共谋,通过打印客户虚假退货单据的方式套取诚信超市现金合计9492元,由二人私分。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陕某某、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4月29日,民警在诚信超市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案发后,三被告人均已将所套取资金退还诚信超市,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陕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证人罗某某、古某、王某某、刁某证言、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书、收据、雅安市诚信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销售帐单、谅解书、被告人孙某某、陕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陕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退赔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被告人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陕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雅江人民陪审员 杜向国人民陪审员 谢尔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