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陈昌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陈昌奎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保字第32号申请人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老海亭2号。法定代表人韩春,总经理。被申请人陈昌奎,男,1977年10月生。申请人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昌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昌奎所有的价值3837.44元的财产,且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依法申请执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昌奎所有的,在攀枝花市车管所登记的川Dxxx**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炳洪审判员 袁 凯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