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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审批:审核:事由:关于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工业园区沿区路32号的工业房地产的报告。拟稿人:××××年××月××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2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代表人:陈建明。被执行人: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代表人:周如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甬象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3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前履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541325.63元及利息,诉讼费32295元,执行费65106.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工业园区沿区路32号的工业房地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城镇字第××号;土地证号:象国用(2003)第01-2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丁霖审判员陈海波审判员黄欢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李世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2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大街218号。代表人:陈建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工业园区沿区路32号。代表人:周如松,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甬象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3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前履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541325.63元及利息,诉讼费32295元,执行费65106.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巨松风动工具厂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工业园区沿区路32号的工业房地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城镇字第××号;土地证号:象国用(2003)第01-2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丁霖审判员陈海波审判员黄欢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