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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志强诉被告连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强,连志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277号原告:郭志强。被告:连志宝。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志强诉被告连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志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3.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028.56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芊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