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光雪与谷诚、曹玉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光雪,谷诚,曹玉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81号申请人陈光雪。被申请人谷诚。被申请人曹玉娟。申请人陈光雪因与被申请人谷诚、曹玉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C×××××号小型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1万元),担保人祖圣贺自愿以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玉娟所有的苏C×××××号小型车一辆(现停放于徐州市铜山区俊腾停车场);二、查封担保人祖圣贺所有的苏C×××××号小型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