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加军诉蒋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军,蒋志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刘加军,男,生于1983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蒋志军,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加军与被告蒋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加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加军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加军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