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1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卢琳与刘勇、文东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琳,刘勇,文东华,合肥金翅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416-2号申请执行人:卢琳,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文东华,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金翅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程亚明,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卢琳与被执行人刘勇、文东华、合肥金翅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15)庐民保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诉讼担保人卢永肥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某处房产一套,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诉讼担保人卢永肥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