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涛与孙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孙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孙明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孙明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明刚在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机务段南岔车间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明刚在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机务段南岔车间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贰仟伍佰元,扣至贰万玖仟零柒拾元止,扣留后由法院工作人员出据领取。本裁定半空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