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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634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华,魏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文涛审判员  武合献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