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634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华,魏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文涛审判员 武合献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