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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少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铁温、梁群英因与被上诉人赵玉珍、郭亚某、郭胜某,原审被告巩海涛、圣杭汽运公司、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铁温,梁群英,赵玉珍,郭亚某,郭胜某,巩海涛,洛阳市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少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铁温,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群英,女,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卫奇、刘畅,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珍,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亚某,女,汉族。系赵玉珍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胜某,女,汉族。系赵玉珍次女。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冠军、黄横利,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巩海涛,男,汉族。原审被告:洛阳市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310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古学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来宏强,该公司业务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号天元洛玻写字楼。负责人赵松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曦,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上诉人郭铁温、梁群英因与被上诉人赵玉珍、郭亚某、郭胜某,原审被告巩海涛、洛阳市圣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杭汽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铁温、梁群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奇,被上诉人赵玉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冠军,原审被告巩海涛,原审被告圣杭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宏强,原审被告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丽君审 判 员 董 鹏代审判员 XX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利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