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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科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陈志权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科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陈志权,戚小华,李学农,毛起燕,扬州鑫博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679-2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屏淮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科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车逻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权,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志权。被执行人戚小华。被执行人李学农。被执行人毛起燕。被执行人扬州鑫博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车逻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科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陈志权、戚小华、李学农、毛起燕、扬州鑫博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邮开商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扬州科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基数为120万元,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二计算,从2014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律师费用4万元;被执行人陈志权、戚小华、扬州鑫博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李学农、毛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履行义务后可向被执行人扬州科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00元,由被执行人扬州科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陈志权、戚小华、扬州鑫博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李学农、毛起燕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70万元履行,2015年7月25日兑现50万元;2015年12月底兑现2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履行50万元后解除设备查封。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开商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