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严必武与赖玉华、赖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必武,赖玉华,赖升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严必武,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玉华,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升书,男,1937年2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必武与被执行人赖玉华、赖升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赖升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汀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4)汀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即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原审被告赖升书(本案的被执行人)对原审原告严必武(本院的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借款39100元债务本息的判决,对申请执行人严必武的借款39100元的还款责任由原审被告赖玉华(本案的被执行人)、再审被告钟文祥承担。现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再审判决,申请执行人严必武已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汀执字第179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073号案件[即本院(2014)汀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