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薛以德与万宁宁、李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454号原告薛以德,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被告万宁宁,居民。被告李元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以德诉被告万宁宁、李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以德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兰兰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