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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薛以德与万宁宁、李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454号原告薛以德,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被告万宁宁,居民。被告李元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以德诉被告万宁宁、李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以德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兰兰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