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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白民初字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民初字115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倩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