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白民初字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民初字115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倩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