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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贾永生、贾军飞与贾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875号原告:贾永生。原告:贾军飞。被告:贾志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生、贾军飞与被告贾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永生、贾军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贾永生、贾军飞负担。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谭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