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贾永生、贾军飞与贾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875号原告:贾永生。原告:贾军飞。被告:贾志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生、贾军飞与被告贾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永生、贾军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贾永生、贾军飞负担。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谭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