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丙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王某甲,男,2000年5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学生,住所地集安市。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同上。被告王某丙,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丙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事情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