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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沧州天马交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福兴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沧州天马交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福兴,贾寿景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07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被告沧州天马交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被告刘福兴。被告贾寿景。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天马交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福兴、贾寿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沧州天马交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福兴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被告沧州天马交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福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鲁军审 判 员  席建霞代理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