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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浙江凯凯美多机车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凯美多机车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案由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浙江凯凯美多机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红。委托代理人:项俊勇。被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法定代表人:伊东孝绅,该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凯美多机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凯凯美多机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凯凯美多机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凯美多机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凯凯美多机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黄 维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