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松柏与被执行人石法军、王鑫、王译、林立宁、吕长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松柏,石法军,王鑫,王译,林立宁,吕长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闫松柏,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王相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法军,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王鑫,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王译,住白山市。被执行人林立宁,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石法军、王鑫、王译、林立宁委托代理人万文杰、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长奇,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蔡衍文,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松柏与被执行人石法军、王鑫、王译、林立宁、吕长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松柏于2015年7月14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2015)浑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自行和解,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执字第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