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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杜治宾申请执行洛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40号杜治宾申请执行洛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准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执字第540号案的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克辰审判员 :刘龙章审判员 : 武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