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留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二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留军,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查为国,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留军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慧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留军及其辩护人查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留军隐瞒无业、已婚已育等事实,自称陈昊,并编造自己是LG公司设计总监、年薪数十万元人民币等虚假信息,骗取荣某的信任,再编造自己炒股亏损、借高利贷被追杀等理由,共骗取荣某人民币17400元。二、2014年6月至9月,被告人陈留军用上述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卜某的信任,再编造自己炒股亏损、看病化疗等理由,共骗取卜某人民币34892元。三、2015年1月14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陈留军用上述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和王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再编造过生日、在天津出差时银行卡遗失等理由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5200元及价值人民币1170元的ZIPPO打火机一只。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陈留军为继续向被害人王某某借钱,将人民币1000元打入王某某银行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留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留军的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留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荣某、卜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张某、戴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被告人陈留军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荣某、卜某钱款,荣某知晓其真实身份,卜某与其之间是包养关系。其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陈留军诈骗荣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荣某应该明知陈留军的真实身份。2、被告人陈留军系被卜某包养,且卜某给陈留军的钱大部分被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留军隐瞒无业、已婚已育等事实,自称陈昊,并编造自己是LG公司设计总监、年薪数十万元人民币等虚假信息,骗取荣某的信任,再编造自己炒股亏损、借高利贷被追杀等理由,共骗取荣某人民币17400元。二、2014年6月至9月,被告人陈留军编造上述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卜某的信任,再编造自己炒股亏损、看病化疗等理由,共骗取卜某人民币34892元。三、2015年1月14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陈留军编造上述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和王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编造过生日、在天津出差时银行卡遗失等理由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5200元及价值人民币1170元的ZIPPO打火机一只。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陈留军为继续向被害人王某某借钱,将人民币1000元打入王某某银行卡中。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陈留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留军的供述、辨认笔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其系江苏阜宁人,无业、已婚并育有两名子女,父母均系农民。2014年5、6月期间,其通过相亲网站认识被害人荣某,谎称自己是宁波人陈昊,系LG公司设计师,后其在与荣某开房时借款7500元。2014年8月,其向荣某借款,荣某转款9900余元至其持有的名为戴某的银行卡中。这些钱款其均没有偿还,其从未主动联系荣某,电话号码也变更。其不知道荣某曾因其借钱不还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事情。2014年6、7月,其通过微信认识卜某,自称是宁波人陈昊,系LG公司设计师,家庭条件很好。二人交往期间,其以生病等为由向卜某要了3.4-3.5万元,其中用卜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消费9000余元、卜某向其持有的戴某的银行卡中打款5000元,还分三次给其现金共2万元。2015年1月,其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宁波人陈昊、在南京LG公司做设计师年收入很高,父母做建筑生意且家中有多处房产,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其编造过生日、在天津出差时银行卡遗失等理由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5200元及价值人民币1170元的ZIPPO打火机一只。其还曾让王某某转给其1600元,其用该款购买了一只仿冒的卡地亚手镯送给王某某。2015年1月22日,王某某向其要钱,其给了1000元。所骗取的钱款被其用于支付房租和个人消费。其在与王某某交往期间,同时还与杜某等三名女性交往,还与多名女性发生一夜情。2014年-2015年间,其以宁波人陈昊、在LG公司做设计总监的身份通过微信认识张某、杨某、蔡某、王某等多名女性,并与对方发生关系,后以借钱为由提出分手。其曾编造“韩国裴总”、“郑总”等身份给自己的手机、微信发信息用于诈骗。其因身份证丢失曾借用戴某的银行卡,荣某借给其9900元、卜某借给其5000元均打至这张银行卡。其对杜某也自称陈昊,并多次向杜某借钱。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证明2015年1月,其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陈留军,陈留军自称陈昊,宁波人,在LG公司做设计总监,年薪7、80万,后双方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其曾通过朋友的支付宝转款1600元给陈留军,后陈留军以过生日、在天津出差时银行卡遗失等理由共骗取其人民币25200元及价值人民币1170元的ZIPPO打火机一只,陈留军还曾送给其一只仿冒的卡地亚手镯。陈留军曾编写一些他人偿还巨额款项的短信让其发送至陈留军的手机。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打火机销售发票、手镯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购买打火机的销售凭证(购入价格1170元)、仿冒卡地亚手镯等物品。4、证人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系王某某的表哥,王某某介绍其与陈留军见过一面,当时陈留军自称陈昊、是LG公司的设计总监,家庭条件很好。5、被害人卜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6月其通过微信认识陈留军,其自称陈昊,是LG公司的设计总监,家庭条件优越,二人认识后发生关系。后陈留军以炒股亏损需要填仓为由向其借款1.25万元、以公司竞选要用钱为由借用其交通银行卡消费9892元、以生病需要化疗为由向其借款约7万元。其曾多次向陈留军催要钱款,陈留军以种种理由推脱,其没有包养陈留军。6、国内旅客住宿信息,证明陈留军、卜某于2014年6月、8月分别登记入住宾馆的情况。7、被害人荣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接处警详细信息、国内旅客住宿信息,证明其于2014年6月通过微信认识陈留军,陈留军自称陈昊、是LG公司的设计师,二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陈留军以炒股需要填仓为由向其借款7500元,一直未偿还,其报警后,警察通过住宿记录查到对方名叫陈留军,但其因没有借条向警方表示暂不追究。报警后几天,陈留军联系其并表示“陈留军”的名字是其用假身份证登记的,他的真名还是叫陈昊,其表示相信。2014年8月,陈留军以借高利贷被追杀为由向其借款,其将9900元打至陈留军提供的戴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后其再也无法联系陈留军。8、证人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3年在其工作的KTV认识自称陈昊、在LG公司担任设计总监的陈留军,二人同居一段时间后得知陈昊名叫陈留军且系已婚,陈留军向其借款10余万元还拿走一部相机。9、证人张某、杨某、蔡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国内旅客住宿信息,证明证人均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通过微信、QQ认识陈留军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陈留军自称是宁波人,在LG公司做高管,家庭条件优越。陈留军多次编造理由向张某借款,尚欠2000元未归还。陈留军多次编造理由向蔡某、王某借款,但未得逞。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陈留军的母亲,陈留军是江苏阜宁人,已婚且有两个孩子,没有在LG公司工作过,陈留军没房没车、不好好工作、花钱大手大脚,从来不管家里的事情。11、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陈留军夫妇租住在本市天云小区5幢3单元405室。12、证人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以前,陈留军在本市江宁区卖水果时曾向其借用一张空的农业银行卡,后一直没有归还,银行卡中的所有交易明细都是陈留军使用产生的。13、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陈留军进行了搜查,查获并扣押了陈留军骗取的ZIPPO打火机一只等物品。14、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陈留军持有的银行卡资金往来状况。15、刑事摄影照片,证明被告人陈留军使用的微信账号、编造的“高总”、“郑总”、“韩国裴总”等手机联系人以及与被害人微信联系的情况。1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留军于2015年1月23日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留军在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陈留军是否诈骗被害人荣某钱款的问题,陈留军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荣某知晓陈留军真实身份、该起诈骗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陈留军在已婚已育的情况下,虚构自己的身份与荣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分两次编造理由借款共计人民币17400元,借款后荣某就无法联系陈留军,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荣某对报警知晓陈留军身份后再次借款的情况也有合理解释,且能得到报警记录、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等相关书证的印证。综上,对被告人陈留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陈留军是否诈骗被害人卜某钱款的问题,陈留军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卜某包养陈留军、钱款大部分用于二人生活等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留军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卜某的信任,且编造理由多次向卜某借款34892元拒不归还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留军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本案已查明事实不符,对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留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留军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留军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为名骗取多名女性的钱款,且拒不归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留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ZIPPO打火机一只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三、责令被告人陈留军退赔被害人荣某某人民币17400元、被害人卜某某34892元、被害人王某某24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丁 夏人民陪审员 钮立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黄博暄 微信公众号“”